药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职业标准、职业纪律和药师职业道德规范。该道德规范将确保药剂师具备履行职责的所有相关能力,包括为患者履行职责。根据卫生部第 573/Menkes/SK/VI/2008 号条例,药剂师是指从药剂师或药学院毕业并毕业的卫生工作者。在任职之前,药剂师必须宣誓就职并根据印度尼西亚现行规定获得就业许可证。
印度尼西亚药剂师道德规范
道德守则基本上是某些职业(例如药剂师)专业履行职责的指南。随着道德准则的存在,人们可以区分个人兴趣和有朝一日可能会发生冲突的职业。 药剂师的道德规范包含了该职业的义务。具体到印度尼西亚的药剂师职业道德规范,共有15条,分为5章,作为其专业履行职责的道德基础。第一章:一般义务
第1条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坚持、生活和实践药剂师誓言。第 2 节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努力真诚地理解和实践印度尼西亚药剂师道德准则。第三条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始终根据印度尼西亚药剂师的能力开展其职业,并始终优先并坚持人道原则履行其职责。第四条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始终积极关注整个卫生部门,特别是制药部门的发展。第五条
每位药剂师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有悖药房尊严和崇高传统的个人利益。第六条
药剂师应该有德行,并为他人树立好榜样。第七条
药剂师必须是他职业的信息来源。第八条
药剂师必须积极关注整个卫生部门,尤其是制药部门的立法发展。
第二章:药剂师对患者(患者)的义务
第九条
药剂师在开展药学工作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重,尊重患者的人权,保护生物。
第三章:药剂师对同事的义务
第十条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像他自己希望被对待的那样对待他的同事。第十一条
同行的药剂师必须时刻提醒和建议彼此遵守药剂师的道德守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每位药剂师都必须利用一切机会加强与同行药剂师的良好合作,既要维护药剂师的高贵地位,又要在履行职责时加强互信。
第四章:药剂师/药剂师对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每个药剂师都必须利用一切机会建立和改善职业关系、相互信任、尊重以及对同事和卫生工作者的尊重。第十四条
每个药剂师都应避免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者的信任度降低/丧失的行为或行为。
第五章:闭幕
第十五条
每个药剂师都认真对待印度尼西亚药剂师在履行日常制药职责时遵守和实践的道德准则。
违反药剂师道德规范的处罚
违反药剂师的道德准则可被视为渎职,将受到制裁。给予的制裁取决于所犯的违规类型和原因,如下所示。- 无知。 制裁的形式是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疏忽。 制裁的形式可以是口头警告、警告、特别指导、临时暂停执业许可的建议、撤销执业许可的建议。
- 缺乏关注。 违反药剂师道德准则的制裁类似于疏忽点。
- 不太熟练。 制裁类似于无知点。
- 商榷。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可以采取特别指导、暂时暂停执业许可建议、建议撤销执业许可的形式,甚至暂时或永久开除专业组织成员资格等形式的制裁。